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电动单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,保障师生权益,促进公平竞争,现对《电动单车充电桩服务商遴选公告》中充电收费相关标准作如下补充说明:
一、充电收费最高限价标准
参选单位在报价及后续运营中,充电收费(含电费及服务费)未经甲方书面同意,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价:
1. 包月充电模式
包月充电费用最高限价: 每车每月不超过 30元(仅限功率在250W及以下的电动单车)。
2. 按功率分段计费模式
按充电功率分段设定每度电收费总价(含电费及服务费) 最高限价,具体如下:
功率分段(W) | 充电收费最高限价(元/小时) |
0-150 | 0.4 |
151-250 | 0.5 |
251-350 | 0.65 |
351-500 | 0.85 |
501以上 | 2.0 |
注:常用计价单位:30分钟(即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)
二、执行要求
1、参选单位在响应文件中需明确承诺执行上述最高限价标准,并在服务方案中详细列明拟执行的收费方案,不得以任何形式突破限价。
2、中标单位在运营期间须在充电区域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,接受师生监督。
3、遴选人有权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如发现违规超限价收费行为,将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。
三、其他
本补充说明为遴选文件的组成部分,与遴选公告具有同等效力。已获取遴选文件的单位若对本补充说明有疑问,请及时与遴选人联系。
特此说明。
广东轻工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
2025年11月17日